根据相关司
法规定,对于第二次送交检察院进行审查的案件,其审查期限一般限定在一个月之内;
然而若该案件情况较为严重或复杂,则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十五天。进一步来说,倘若
犯罪嫌疑人对所
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承诺接受相应
处罚,符合快节奏审判程序适用之条件,那么审查所需时间通常应控制在10日内;而针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长于一年的案件,其审查期间则可适度延长至十五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