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阶段,驾驶员是被允许租赁汽车的。尽管在这个时期,根据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在试用阶段必须遵守以下严格限制:禁止驾驶公共汽车、长途客车或执行特种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亦不被准许驾驶运输携带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极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同时,驾驶员应避免驾驶具有挂车功能的机动车。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各类
机动车辆均在其驾驶范围之内。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
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