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各项
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被关押的天数可按两倍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这就表明,在
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因强制性措施所带来的关押期限可被视为实际服役期限。
然而,对于“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此类处置通常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事先得到了批准,允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立即被
羁押,而是能够继续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此种情况并未等同于正式的关押,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之下,
取保候审期间的时间并不能直接折算为刑期。除非有特殊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期间可以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否则,我们通常认为取保候审的时间并不应计入刑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