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对已经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来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却仍然为他们的这种
犯罪行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类技术支持手段;或者是为他们的此类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协助行动。如果个体在了解真相之后仍然选择触犯这个
罪名,那么他将会面临严厉的
刑事制裁,其中可能包括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