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为
涉案金额较大的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其决定因素主要是案件本身的诸多复杂特性,比如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以及罪行的恶劣程度等等。假如嫌疑人士在社会层面没有任何威胁,而且他也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那些法定条件,例如可能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等;抑或是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经过推断和判断,倘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出现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