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有权提供取保候审的辅助办理服务,然而实际权利仍掌握于检察官或者法官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法执行程序上的强制手段,通常取决于
司法机关针对案件具体情況所做出的评断和决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警方有可能会根据案情提出相应的建议,但是最终的审批权仍然归属于检察官(在
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官(在审判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