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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原告辩护律师费用多少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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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16
(一)对于未牵涉到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我们会按照2000元至30000元/件的标准进行收费,此报价可在20%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但若实际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则将按照2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二)当诉讼请求涉及到财产权益时,我们会根据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以下费率标准进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同样,此报价可在20%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但若累计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则将按照2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计时收费方面,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将由律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同时,计时收费也可在20%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
(四)如需增加反诉请求,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情予以减少。
(五)若案件被发回重审,且原承办律师仍负责该案的处理工作,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酌情予以减少。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不受限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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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原告辩护律师费用多少
(一)非财产诉讼收费2000-30000元/件,可调整±20%,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 (二)财产诉讼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费率6%-0.5%,可调整±20%,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 (三)计时收费200-2000元/小时,可调整±20%。 (四)反诉酌情减少收费。 (五)重审案件酌情减少收费。 (六)风险代理费不超过标的额844%,市场调节价项目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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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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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律师如何辩护
在强奸案中为被告辩护,需根据案情具体分析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犯罪心理,即明知违法仍决心实施,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等权益。此外,犯罪客体涉及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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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今社会,罪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罪如何辩护呢?下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罪的几个主要的辩护要点吧! 罪如何辩护? 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 一、犯罪主体 1.男子。 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 二、主观方面 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 三、侵犯客体 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 五、此罪彼罪 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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