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职务侵占罪,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以财产数额作为衡量侵占程度的标准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均由公安机关履行,而非由法律另作规定。因此,针对职务侵占罪的侦查,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主导责任。但若此案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那么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行使
侦查权。
此外,
自诉案件则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