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告主体显示出不适当的资格,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立案审查阶段应着重于流程而非案件的实体内容审议,然而被告主体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格,并非一眼便能洞察的事情,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各方
当事人对于事实的阐述、提供
证据以及展开辩论等环节,由法官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形成关于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责任承担等关键事项的裁判观点。只有当被告主体具备适当的资格时,才能够引发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接受、抗辩及反驳等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它直接影响到原告在实体层面上的
胜诉权,而非仅仅关乎其是否有资格提
起诉讼的程序性权利,这无疑是案件实体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