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
其次,他们必须面临
有期徒刑等较重的
刑事责任,且在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再次,如果被告人存在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取保候审也不应引发社会的安全隐患;
最后,如果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仍未处理完毕,由法院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