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致力于阐明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职责;细心聆听各方面当事人的
申诉和请求;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厘定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
损害赔偿责任;精确计算各类
损害赔偿金额,明确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份额;确保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完全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保
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
折价赔偿费用均以实际市场价格或者由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为依据进行核算;最后确定
赔偿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