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因其特殊特性,不被视为
机动车辆之列。因此,此类事件通常被归类为
非机动车辆间所引发的事故。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涉及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机动车方负责进行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有客观事实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则可依据以下相关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当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时,机动车方需减轻70%至80%的赔偿责任;
(2)当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对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时,机动车方需减轻50%至60%的赔偿责任;
(3)当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方需减轻20%至30%的赔偿责任;
(4)当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时,机动车方需减轻10%至2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