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
执行机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安机关。当公安部门领导这一重任时,他们必须向每一位潜在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
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他们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误,并且告知他们在被批准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循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违反
刑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第56条规定的行为准则,那么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将
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告方,同时必须知会
担保人解除其所担负的
担保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