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服刑人员进行
减刑的操作中,其程度与多种因素紧密相关,其中主要包含了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罪犯在刑期中优良的表现以及现行法律对此类事项的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七十八条
法规细则,减刑的松弛程度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具体论述:
1.若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
刑罚的犯人,在通过减刑后,实际被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被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三年。
3.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当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以上所述的这些规定仅仅是法律层面的最低限度要求,实际上的减刑程度可能会因为每一个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差异。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