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至提审阶段间确实在我国法律中未设定明文的期限规定,这主要受到多种具体情况的掌控,如案件的复杂程度、侦查工作的进展程度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等诸多因素。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将会尽速展开提审程序,以达致
搜集证据及深入了解案情之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该环节设定具体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