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策是否对被
羁押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归属于国家设立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条款中并未明确阐明
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否
代理被告
申请取保候审事宜。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因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密切亲情关系,确实有可能参与到相关的申请
取保候审程序之中,为被告提供必需的支援和协助。在实践的需求下,即使法律条文中不曾明确授权家属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践操作中,家属仍可以在相关流程中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