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
法规,该
罪名的构建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
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针对的是有损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资金运用和收益权力的行为,
犯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实际货币资产。
其次,从
犯罪行为客观层面分析,其表现形式为
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之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出
借给第三方,且
涉案金额较大,如金额符合本罪
定罪标准(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达到此标准,但涉案金额较大,且行为涉及到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情况。
再次,从
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应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在职员工,他们必须排除
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具备国家
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士,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仅能成为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主体。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只能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坚持这样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