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通常并没有所谓的“
案底”存在。
然而,如若某人曾经触犯了法律或是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记录,一概可以视之为他已经有过案底。之所以提到取保候审,就是因为这只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项
强制措施而已,在这个阶段,我们尚无法确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也无法对他们进行定罪和惩罚,自然也就不可能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某人有罪,那么他将会被记录在案,即留下案底。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