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追回涉案现金的情况,
执法部门有权利对罪犯个人名下的资产进行
强制执行,以此作为涉案资金的补充手段。“追缴”一词在司法语境中通常意指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收回
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
赃款、
赃物等不正当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涉及到
犯罪的人员,其
违法所得的所有财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赃款、赃物,都应该无条件地进行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此外,对于有关受害者的合法财产部分,同样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及时的返还。
至于那些与
犯罪活动紧密关联的物品以及本人使用以支持犯罪行动的物品,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没收处理,而没收得来的物品及
罚金,一律需纳入国家财政,不准擅自挪用或擅自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
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