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时,若故意谎报、瞒报、夸大事实真相,
情节严重者,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罚规定如下:情节较轻的,被判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附加相应
罚金;若
犯罪者所作所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任意一项之所述,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会面临罚金的
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
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