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并退还
非法所得款项通常能够减
轻罪责与
刑事处罚力度。如被告
犯罪分子自愿主动地退回所有用以
犯罪活动的不当收益,在
司法机关审判宣告罪犯
刑罚时,
量刑方面将会予以适度考量。而且在罪犯服刑期间自愿归还非法所得财物,这亦有可能被视为罪犯具有明确的认罪悔过意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相应的
减刑处置。具体进行非法所得款项追讨与退还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犯罪分子在实施
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非法收入与物品都应该随着案件的移交而同步转移至相关等级的法院进行判决审理和处置;
其次,针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案件中涉及到的非法财产,则需要经过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最终集中上缴国家财政;
最后,应依据法令的要求,将这些被追回的非法所得款项和物品最终返还给遭受侵害的相关
当事人及其所属的机构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