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所谓开设赌场罪,乃是指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以供他人参与赌博的
犯罪行为。倘若有个人虚构自身为某投注平台的委托人或
代理者身份,利用此种
虚假身份以开设赌场进行牟利,则这种行为极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缘由在于,这种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相符,即以追求
非法所得为动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所需的场所以及必要的工具。
然而,在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进行判定时,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涉及的资金数额、赌博活动的规模及社会影响力等诸多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特征,且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行为已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便可依法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做出裁决。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那么便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反之,若行为人的行为未能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
犯罪,那么便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总而言之,虚构投注行为确实存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但最终是否构成该
罪名,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严谨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