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之情形,
被保险人有多种方式可以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首先,可审慎翻阅所签署的
保险合同条款,以确保保险公司针对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在此
合同条款中有所明确列出;
其次,与保险公司展开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沟通与协商,深入探究保险公司拒赔的真实原因,同时提供充足且合理的
证据来支持索赔请求的正当性;
再次,倘若协商无果,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若前述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被保险人可选择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提
起诉讼的方式,强制保险公司履行
赔偿责任。
《
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