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受害者属于年龄低于60周岁的城市居民,其生命
赔偿金将为:被认可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同样地,若受害者是农村居民,则其生命赔偿金应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2)而对于年龄处在60至74岁之间的城市居民而言,他们的生命赔偿金将为:被认可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减去受害者实际年龄与60岁之差)];同理,如果受害者是农村居民,其生命赔偿金将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减去受害者实际年龄与60岁之差)]。
(3)对于超过75岁的城市居民来说,他们的生命赔偿金将为:被认可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年;同样地,若是农村居民,其生命赔偿金应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