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负责对已成功申请
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监管的机关会对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宣告结束之际,有权做出决定的机关应作出相应的裁决,尽速将此决定和执行机关进行交换,以便后者能够及时办理有关
解除取保候审的各项程序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