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购买
赃物的金额若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及以上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在我国的
刑法法律体系中,这种情况被归类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
立案标准,我们需要参考各个地区对于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同时,对于多次进行收购和销售赃物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
犯罪金额应该予以累计计算。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
盗窃案件
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
(2)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
①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的;
②在过去一年里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或者控制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④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