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进行延长。当取保候审执行至十二个月时,应依法结束其
有效期。若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应当适时调整
强制措施。在此期间,无论是在取保候审还是
监视居住情况下,都不得停止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进行。如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必须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