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局的规定,该局需基于
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性程度,来确定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是由某一方当事人的
直接责任或过错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那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若是因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则按照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实际影响及其过错的恶劣程度,为他们分别赋予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在所有当事人皆无过错而发生的道路
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可免于负责。若有一方当事人恶意酿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者不需为此担责。
(二)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的规定,该局应从案件发生现场展开全面调查之日起的第十日开始,着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定论书。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待查明
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者后的十工作日内,同样需要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论书的制作。若案件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核实
证据的环节,也必须在此项工作结束并得出明确的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内,提交道路交通事故定论书。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