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进行此类操作。通常情况下,已经办理了
按揭贷款的住房是不被允许作为
抵押贷款的标的物的,原因在于该住房的
产权仍然归属于银行。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按揭贷款方面的偿还期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则该
按揭房产可能会存在一些未使用的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未使用的剩余价值便可以被用于再次申请抵押贷款。“
房抵贷”实际上是指借款方将其自然人名下的房产用作
抵押,并向银行申请获得针对性为消费或者经营用途的现金贷款,这笔贷款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循环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
抵押权的,
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
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
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
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
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