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通常是一种相对于其他更为严格的
限制人身自由之
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较为宽松的措施。只要它已设定并被采取,除非是因为案件已经被撤销或是经过审判或裁决之后效力终止(即判决结果已经生效),否则将无法提前解除。对于那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来说,如果司法机构决定不再对其进行进一步追诉,那么他们就可以提前解除这种取保候审的状态;同样地,当
判决和裁定的
法律效力真正产生时,负责执行这一判决的法院也必须要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