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强制性行为未遂的案件,在我国法律
法规中并未对涉案者或
举报人士上报此类案件的时效做出明确限定。
然而,无论是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只要他们发现了实际存在的
犯罪事实或者可疑的
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力且必须向公安部门、检察机构或法院上报或检举揭发。而涉案人士理应积极地采取行动,及时向警方
报案并妥善地留存相关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