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事故发生以后,
保险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能够借助保险公司的评估流程来进行相应的损失
赔偿事宜的谈判与共识达成,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审判机构将有权依据相关
证据加以评估并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
此外,审判机构还可能会委托独立于原
诉讼之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保险者所面临的损失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评估,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
司法鉴定的过程,而鉴定结果具备
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
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