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
一审人
民法院
执行死刑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须事先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遣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前来现场进行监督。
2、对于
死刑的执行方式,应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若选用注射法作为执行手段,则应在指定的刑场或
羁押场所内进行实施。
3、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负责指挥行动的
审判人员需对被
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身份核实,同时还要询问其是否有遗言、信件等遗物,并分别予以记录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将制作的笔录交付给执行官员进行死刑的实际执行。
4、在执行死刑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公开透明,严禁任何涉及
侮辱罪犯名誉的行为,如公开游行、示众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