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犯有
贪污罪行者的
刑罚,将根据其贪污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条款并未直接阐明
受贿罪是否以累加金额作为
立案标准,但基于贪污罪的
处罚原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亦会将累加金额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因此,受贿罪很可能同样遵循累加金额的
立案方式。
然而,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及金额标准,还需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具体条款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鉴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中缺乏关于受贿罪的具体条款,故无法为您提供更为详尽的案件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