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法院中,若需要将数个合并案件纳入同一
诉讼程序进行处理,首先需
保证该法院对所涉及的所有案件均具备
管辖权。这是
合并审理的必要前置要求。若受诉法院未能对合并案件中的任何一件拥有管辖权,那么很显然这种情况下不应予以合并审理。当同一事实及其相关
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不同地域的法院时,这两个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尽力通过协商或者上报等待
指定管辖等方式,旨在使两起案件能够合并审理,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矛盾判决的情况,并大幅度降低等待审理的各方
当事人的讼累。故而,倘若曾经有一个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方在新一轮
诉讼中提出的诉求并不违反重复诉讼的规定并且其所对应的受诉法院具备管辖权的话,便由该受诉法院集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
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