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诉讼之程序制度允许第三方提出撤销申请对案外人产生的
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予以撤回。
然而,为之进行上诉亦需符合一定的诉讼前提条件。所述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即表示在已存正常法律程序中,由未参与案件审理程序之第三方对法院发布且已正式启动法律实效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产生质疑,若申请人确信这些裁判文书正在侵害其实施中的合法权益,便有权向原审判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与他人之间已生效且被视为
误判的裁判与调解文件。法院应根据相关规程,对该第三人的申请进行细致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旨在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