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人
民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
起诉书或以口头形式进行的
起诉后,经过严格的审查,若认定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于七日之内予以
立案登记,并向被告方发出书面告知书。若初步审查决定不符合
起诉条件,则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对于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原告,可依法行使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