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人
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时,应当确保在
立案日期起计算的六个月期限内完成审判。如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审判期限的,必须经本院院长亲自批示,并可延长至六个月;若延长后的审判期限仍不能满足审判需求,则必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其批准
延期审理。对于使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应确保在立案日期起的第三个月内完成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