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极为严重的
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普通的行政
违规行为,因此无法通过
行政复议途径来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对象通常为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然而,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越了这一范畴,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须经过严格的
刑事诉讼流程予以妥善处置。若对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或者是检察院以及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则
当事人有权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
刑事申诉或者上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