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倘若检察院所掌握的
证据尚不足以确证被告人涉嫌构成的罪行,他们可能会采取两种不同的
处理方式,分别为所谓相对不
起诉、绝对不起诉以及
证据不足不起诉。
关于第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这指的便是因现阶段手中的证据无法证实
犯罪事实的存在,检察院相信依据这些证据
提起公诉并不适当,同时经过一轮向公安机关
退回补充侦查也未能取得更多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如若发现新的证据,并确定这些证据足以使案件符合
起诉条件,那么他们仍可恢复对该案件的审查,重新提起公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