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被
取保候审之人在
保释期内必须在其居住地址等候审判,未经
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境。
然而,若因其职业需求或家庭生活所需,而有必要赴外省出差,并且能事先提出申请且经过了执行机构的核准,那么也是可以成行的。但这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执行机构的最终裁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