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本
罪名的判定标准在于行为主体是否明知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主动为之提供技术支援或是协助。这些技术支援或协助的方式相当广泛,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等。若此类行为涉及的程度严重,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法律惩罚,并附加
罚金刑罚。倘若此种行为属于
单位犯罪,那么就会对相关单位施加罚金刑罚,同时对其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参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