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下,抢夺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也就是年满16周岁。
然而,对于单位而言,它们并不具备成为抢夺罪行为主体的资格。换句话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无法进行抢夺行为,因此也就不可能被认定构成抢夺罪。但是,如果这些单位中的某些成员以个人身份实施了抢夺行为,尽管这可能会对单位的利益产生影响,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该个人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