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警方一旦决定采取临时性取保候审措施,必须于24小时内引领嫌疑人身临其境,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然而,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务必在第一时间立即启程赴往局所报到,因为具体的时间安排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取保候审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同时又不会干扰到
刑事调查或者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