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经多方人
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引发
管辖权争议问题,
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当各司法机构启动了案件审理程序后,若当事人们对其职权范围存有疑虑时,应在提交辩护状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对于此类视角独特的意见,审判机关必须予以充分审慎的审查。如果认为该异议切实成立,则应通过裁定程序将
案件移交至具有权限的另一个人民法院处理;反之,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以同样方式作出裁定并回复拒受理意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