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保险纠纷而言,其
诉讼管辖权由被告所在地区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区的法院行使,这一规定符合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26条之规定:“对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的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处理。”为进一步明确运输工具及货物运输保险纠纷的具体管辖事宜,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第25条就指出:“若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争,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运载中的货物时,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