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受他人逼迫而实施
犯罪行为,则应视
胁迫者与被胁迫者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实际角色与作用来进行评估和判定。具体而言,如果被胁迫者在此过程中发挥了筹划、组织和实际执行
犯罪行动的主导性作用,那么此类情况无疑将被视为具有严重性质的
刑事罪行;反之,倘若被胁迫者仅仅因受到恐吓或被强制要求卷入犯罪活动,或者在实施犯罪时仅作为知情者,其所起到的角色相当于提供协助或配合,那就可能以
从犯身份被判定为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通常而言,针对那些被迫参与犯罪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理应对他们适用相应的从宽
处罚原则,依据具体案情予以减轻
刑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