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家企业对由政府授权
委派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所提供的检验结果持有疑议,那么该企业享有提出复检申请的权利,然而这一行为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具体而言,该公司必须于接获检测报告的当日起算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依据法律明确设立的食品复检机构提交正式的复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
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