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权依法对那些被指控
违法的人士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一权利仅仅限于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且令其正式生效前。
同时,还需遵守以下条件:
(1)涉及的情况必须属于可能判
处罚金、
拘留或是单个干脆实行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
(2)如果他们可能会受到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亦可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3)如果被告人们患有严重的病症或残疾,无法在监狱中服刑的,也可以选择取保候审;
(4)最后,如果案件期限即将到期,但是案件却尚未审理完毕的,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论哪种情况,取保候审工作均应由公安机关实际操作和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