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制,对于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导致身体不适或发生损害的
消费者来说,他们有权选择向经销商提出
经济赔偿请求,亦或是向产品制造商实施
赔偿。
此外,除了要求经济赔偿之外,消费者还可向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索要购买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所遭受损失的三倍作为额外赔偿。当消费者决定采取投诉措施的时候,必须进行详尽且精准的事件描述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提供,以期在清晰明了中表达出自己的主张权益。与此同时,请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实际情况,这将有助于问题的更快解决。对于相关行政机关来说,他们应在接到您的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启动相关程序来解决问题,并且需要及时把处理进度向您反馈,请相信我们会竭力将服务做得更好。期望我们的简短解读能对您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